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增发新股及国有股存量发行网下发行公告


重要提示

1、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华制药")2001年增发新股及国有股存量发行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1]85号文、财政部财企便函[2001]78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取向参与网下投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和向参与网上投标询价的投资者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告仅适用于对机构投资者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并非上市,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主承销商已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尽快上市达成共识并做了安排。
4、本次发行经新华制药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情况决定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3300万股,其中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国有股存量发行不超过300万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老股东可按10:3的比例获得优先认购权。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和网下申购情况确定,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
  5、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以获得10:3的优先认购权,在此基础上,可自愿选择参与网上或网下申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认购数量超过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数量的部分,按照其他投资者处理。其他机构投资者如参与网下申购则不得同时参与网上申购,如果同时参与网上、网下申购,网下申购部分无效。
  6、本次发行安排刊登《招股意向书》、《网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日上午停牌、刊登《申购价格区间公告》日全天、申购期间直至发行结果公告日上午,本公司已上市的A股将停牌,其余时间正常交易(上述日程安排遇不可抗力顺延)。
7、本次发行采取在一定价格区间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法确定发行价格,网上、网下发行价格相同,询价区间请投资者留意于2001年8月31日刊登的《申购价格区间公告》。
8、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
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有关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及新华制药的有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该招股意向书已经刊登在2001年8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10、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在下述网址查询: http://www.xhzy.com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新华制药/发行人:指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指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投资者: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法人投资者。
法人投资者:指成立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并有资格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法人机构。
有效申购:指申购价格在申购价格区间的申购申请(含申购上限和下限)。
有效申购资金:指经会计师验证的实际到位资金。
申购日:指网下询价的申购日。
老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新华制药流通A股股东
本次发行:指新华制药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发不超过3000万股和财政部财企便函[2001]78号文批准国有股存量发行不超过3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本次配售:指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的配售。
元:指人民币元。
发行价格之上:指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数量:不超过3300万股,其中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国有股存量发行不超过300万股,均为每股面值1.00元之A股。向参与网下投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不少于本次发行总量的20%;向参与网上投标询价的投资者网上发行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80%,其中有效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之上的老股东可按10:3的比例优先认购,老股东未认购部分由网上申购的其他投资者比例认购。根据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可在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之间进行适当回拨,并在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告。
2、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A股股票帐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内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配售对象:机构投资者
4、发行地区:全国所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5、定价方法:本次发行采取在一定价格区间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法确定发行价格。询价下限为新华制药2001年盈利预测加权平均后的每股收益乘以30倍市盈率计算;上限为发行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值。
本次发行价格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在考虑一定超额认购倍数及新老股东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具体申购价格区间将在2001年8月31日公告。(T-1)
6、股权登记日:2001年8月30日。(T-2)
7、网下申购日:2001年9月3日(T+0日)、9月4日(T+1日)

二、发行办法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对网下机构投资者认购情况的有效簿记和对网上有效申购的统计结果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在2001 年9月6日公告。发行价格确定后,向有效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之上的机构投资者发售股票,具体处理原则是:
1、若机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不获发售股票。
2、若机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之上,则可按如下办法认购股票:
(1)若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之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发行总量时,机构投资者按其发行价格之上的有效申购足额认购股票,剩余股份向网上进行回拨;
(2)若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之上的有效申购总量等于网下发行总量时,则机构投资者按其发行价格之上的有效申购足额认购股票;
(3)若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之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发行总量时,则机构投资者按比例认购股票,认购比例=网下发行总量/网下在发行价格之上的有效申购总量。
不足1股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5、发行价格确定后,若网上、网下有效申购全部满足后,本次发行仍有剩余股份,则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按发行价格予以包销。

三、申购价格和股数的确定

1、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本次发行价格确定方式,在询价区间内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申报价位,并按不同的价格申报认购量,申购价格区间之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2、本次配售每个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量最少不得低于10万股,申购数量必须是1万股的整数倍。
3、每个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也可在询价区间内的任意有效价位多项申购,但一经申购不得撤单。

四、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欲申购新华制药本次增发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股票帐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2001年9月3日(含当日)前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妥股东帐户。
2、申购
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照主承销商制定的《申购报价单》(附后)认真填写,并由机构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1年9月4日下午5时前面报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并将其应交纳的申购股款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申购资金专户,同时向主承销商面报或传真划款凭证。
本次发行指定的申购资金专户为:
户名: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
开户行:深圳工行上步支行营业部
帐号:4000020119200055379
各网下机构投资者一旦将填好的《申购报价单》面报或传真至主承销商,该《申购报价单》将被视为各机构投资者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邀约,具有法律效力。
凡未能在2001年9月4日下午5时前足额交纳申购资金或填写《申购报价单》有误的机构投资者,其申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提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五、配售

1、发行结果公告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T+3日(2001年9月6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发行价格和对网下机构投资者、对网上投资者的实际发行数量和比例、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数量以及是否实施回拨机制等。
2、股票发售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T+3日(2001年9月6日),深交所主机向各机构投资者成功认购帐户发售股票。
3、确认认购股数
各机构投资者根据确定的发行价格和最终交纳的资金总额确认认购股数。
4、缴款与退款
  参与本次增发的网下机构投资者需在申购中缴足申购款项,资金不足者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2001年9月7日),对未获售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返还未获售或超过发行价格部分的申购余款。
  
六、路演

为使投资者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在2001年8月24日至8月29日期间对本次发行进行路演推介,推介期间将于2001 年 8月29日在深圳安排一场大型推介会。有意向认购本次配售的股票的投资者,请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联系,索取邀请函参加。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将安排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一对一"的交流。

七、发行费用

本次对机构投资者网下发行不收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
电话:(0533)2184223
传真:(0533)2287508
联系人:曹长求、郭磊
2、主承销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业中心大厦22层
电话:(0755)2083848
传真:(0755)2083597
联系人:窦学海、贾广华、丁可、岳远斌 、孙向阳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8月22日

附件:
新华制药增发A股申购报价单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申购人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将此《申购报价单》认真填写,并由机构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1年9月4日下午5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面报或传真至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本《申购报价单》一经填写,并由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面报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对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邀约。如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3、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1年9月4日下午5时前将应交纳的申购股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申购资金专户,同时向主承销商面报或传真划款凭证,否则所作申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4、退款银行帐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帐号一致。
5、此表可复制,但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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